招标工程
办事流程
备案资料
招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
资格后审程序
投标担保须知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
办事流程
备案资料
发包人须知
参选企业须知
发包会议工作规程
入选预选企业名录须知
直接发包工程
办事流程
备案资料
发包单位须知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须知
 
  你的位置:首页服务指南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须知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须知
 出处:阳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作者:阳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创建日期:2009-5-15 15:01:45 阅读数:745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须知

 

一、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有政府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包括()农业、水利、林业、铁路、交通、通讯、电力、市政设施建设;(二)国防、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政法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三)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阳府[2009]21号第二条)

二、政府投资资金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建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建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建资金,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基建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对阳江市追加的基建资金。(阳府[2009]21号第三条)

三、招标须知

1、招标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工程等。(阳府[2009]25号第二条)

2、招标控制价编制要求

1)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具有编制资质的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及加盖其注册执业章和所在单位公章。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标底),应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定,其审定后的造价作为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标底)。(阳府[2009]25号第十八条)

2)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一般要合理设置投标报价上限(经政府批准可不设置投标报价上限)。除有特殊需要的工程外,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此标准执行。

①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其工程预算造价应当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招标控制价(标底),在招标控制价(标底)基础上合理设置投标报价上限,其投标报价上限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工程复杂程度和工程付款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为招标控制价的90%95%

②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招标,一般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60%设置投标报价上限,投标报价上限低于30万元时,可免于招标。(阳建[2009]9号第四条)

3、评委组成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工程造价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公开招标项目,其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在我市评标专家库抽取外,应另外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评标委员会人数50%的专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委派代表列席评标委员会相关会议,以了解项目有关情况,但不能对评标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阳建[2009]9号第二条)

4、评标办法

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一般都应采用低价评标法。如采用综合评标法,需由建设单位提出,报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及分管这些部门的市领导审批后,再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阳府[2009]25号第四条)

5、工程担保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人必须在30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将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已在本市备案的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担保函原件提交招标管理机构登记保管,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提交的,作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此类推。银行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给予招标人提供担保的,如属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由招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担保申请,财政部门出具与履约担保等额的资金证明书;如不属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则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支付工程款的承诺协议,作为支付担保的依据。(阳建[2009]9号第五条)

6、工程变更

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须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阳府[2009]25号第二十五条)

2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
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网站导航 | 会员条款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 管理登录
 
版权所有:阳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网    热线电话:(0662)3362001,3362006    粤ICP备09215975号    
技术支持:江门安信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建议使用IE6.0以上浏览器,分辨率1024X768浏览